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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六角國際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中央社新聞   2015/03/06 18:13

日  期:2015年03月06日

公司名稱:六角國際(2732)

主  旨: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言人:林照峰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3/06

2.發行期間: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並得視實際需求,

為一次或分次發行,並擬請授權由董事長訂定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

定後,並經提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後認

定之。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

認購股數為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普通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

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 年 50%

屆滿3 年 75%

屆滿4 年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及其他事項: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但若遇有依法定暫時停止過戶期間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

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

,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

之。

3.一般死亡: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

使認股權,並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

年之日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之日起(以

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資遣及解雇: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認股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一個

月內(惟不得超過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行使認股權利,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或解雇日起即視

為放棄認股權利。

6.調職:如認股權人自願調職至本公司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

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職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

另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並以本條第(二)項所定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7.違約:員工自公司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重大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

情事,或工作績效不合格者,員工對於該違反情事發生前或績效評估結果公佈前得行 

使但未行使認股權之員工認股權證,即時喪失對本公司主張認股之權利;前揭違約情

事及績效之判斷,依本公司之勞雇契約、工作規則、績效評估標準等人事作業規章之

相關。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

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

9.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予

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含「未註銷或未轉

讓之庫藏股」之股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其他權

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本公司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

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之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其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

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

降轉換價格:

(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認

股價格(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比例,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

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

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遞送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

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個營業

日內發給新股,且經認股權人出具集保帳號,以集保劃撥方式發放之;自向認股權人

交付新股之日起即得上櫃(市)買賣。

(四)本公司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因認股權行使所發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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