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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企業獎酬員工列支出,財部擬研議

時報新聞   2018/11/13 08:35

【時報-台北電】公司法本月上路,賦予企業可配發獎金、股票給從屬公司員工,但因不得列費用支出予抵減,引發立委關切。立委江永昌昨(12)日於財政委員會臨時提案,請財政部評估是否可列為費用支出,而財長蘇建榮同意這項提案,將檢討並重新審視相關法規。在行政院鼓勵新創政策下,預估給予企業認列支出可能性很高。

 為鼓勵新創,產創條例員工獎酬股票可採賣出時價或取得時價擇低課稅,讓大企業可配股給內部創業的子公司員工,助我國留才攬才。

 過去公司法定義子公司、母公司為不同法人,其配發股票、獎金僅限於單一法人。不過,據新版公司法第235條,只要董事會三分之二董事以上出席並獲半數同意,即可報告股東會並發放員工酬勞工具如現金、庫藏股、新股認股權證等給控制公司及從屬公司員工。換言之,當母公司賺錢時,董事會可決議分配股票、獎金等給子公司員工,母子企業可以雙向交流。

 不過,我國稅法企業費用抵減部分,在員工支出方面並未跟進修法,目前即使企業母公司派發庫藏股給子公司員工以利留才,但企業仍無法將其認列為費用支出抵稅。

 官員指出,未來將通盤檢討公司法變動所影響的稅法,但預期在行政院鼓勵新創政策下,財政部給予企業認列支出可能性相當高,「若稅損經確認低於其稅式支出可創造的效益,應該就會予以認列。」

 為推動新創,行政院從國發會天使投資基金、經濟部產創條例,讓天使投資人半數投資額可抵稅,新創企業免徵營所稅,同時享有員工獎酬股票優惠、企業研發投抵等。(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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