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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司要求預排全年特休,勞動部:不可以限制一次排完

時報新聞   2019/01/21 15:31

【時報-台北電】不少企業擔心勞工特別休假未能休完、屆期將強制換回特休未休工資,因此在每年年初,部分雇主會要求勞工預排整年的特別休假日,如果排定後,便不得再調動,或需要調動假日要經過更繁瑣的申請手續。對此,勞動部表示,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

部分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常會在前一年的12月,或當年1月,要求勞工排定整年的特別休假放假日,但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的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勞工用有特休假的排定權」。

據現行的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下,繼續工作滿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勞動部表示,當年的特別休假若未休畢,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但如果在次一年度終結的末日仍未休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至於,近期不少企業都在發放年終獎金,有雇主刻意把特休假未休之工資改以年終獎金發放。勞動部提醒,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沒有休的原因為何,雇主都應該發工資。

勞動部強調,特別休假是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的法定義務,與雇主依民俗發給勞工年終獎金的福利性質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勞動契約,並以年終獎金替代特別休假未休工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新聞來源:工商 邱琮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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