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台商需調整控股架構與交易模式
【時報記者郭鴻慧台北報導】開曼群島在今年2月發布經濟實質法的施行細則,與其他包括BVI在內的多個免稅天堂國相比,相對而言提供較多規範以資遵循,惟申報細節內容尚未公布且法規細則操作內容亦有許多待釐清之處,開曼當地主管機關對此正在進行內部研討,預計將於5、6月之際進一步發布補充細則規定。按目前的開曼法規,對許多要件僅提出原則性的框架規定,而非一個簡單的數據化公式可套用,例如如何符合豁免條件?各項應申報活動所謂實質營運要求為何?都有許多待釐清地方。因此台資企業現階段可能需要依照法規及細則的精神,諮詢專業顧問,做出分析判斷,以及早準備,符合明年申報要求。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表示,台資企業運用免稅天堂公司目的不盡相同,免稅天堂本身所實施的活動與所擁有的資產類型也不盡相同,面對新法規,如何因應難以一概而論。就算從事同樣的活動類型,由於各該台資集團過往營業重心所屬地域不同,在考慮是否運用其他國家稅務居民豁免要件並主張為他國稅務居民時,各有適合的安排。若集團原先海外控股架構或交易安排就存在CFC(受控外國公司)或PEM(實質管理處所)等反避稅風險,或將考慮利用本次機會進行控股架構重組,並將可能產生的稅負成本與效益一併納入整體考量。倘若想將避稅天堂公司遷址到其他國家,也同樣可能產生上述各種因素的影響。又或評估維持現狀,則要考慮在免稅天堂建立實質的可能性及相關成本。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楊敬先表示,依據現行開曼法規,開曼公司可以將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外包給在開曼的第三方或集團其他公司協助執行,其中純粹控股公司更明文規定可以委託在當地註冊的公司業務代辦公司加以執行。
由於依法公司必須要管理、監督、控制這些外包活動,而且這些實質營運活動必須在開曼當地施行,台資企業若屬控股公司或是所涉活動類型單純,或將考慮用外包的方式在開曼當地建立實質,企業除了要評估外包所可能產生的額外成本外,亦得評估自身所涉及的活動類型是否得以外包,或代辦業者得否以合理方式分攤相關時間成本從而通過開曼當地主管機關的實質營運審核。
楊敬先提醒,部分台資企業對外投資法律架構或存在形式與實質上的差異,例如利用人頭設立境外公司等情況,這在台資企業考量組織架構重組時或需考量相應措施,以避免產生法律上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