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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轉彎,立案補習班免課營業稅

時報新聞   2019/10/29 08:16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28日發布函釋,經教育部核准設立的公司型態補習班,補習費收入視為教育勞務,依我國營業稅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而未立案者,依舊要補課營業稅。

 2017年初我國發生女作家自殺悲劇,各界探討補習班的稅則問題。綠委施義芳當時於立院財委會指出,公司型態補習班已上市櫃、卻免繳營業稅,他要求財政部檢討其稅制。

 原先財政部2017年中公告函釋,打算讓公司型態補習班在2018年起列入報繳營業稅範圍,但受補習班業者壓力、教育部回函意見而暫緩執行。如今財政部政策轉彎,直接廢除2017年函釋,以新函釋表明立案補習班免課營業稅。

 據了解,在2017年的公聽會、補教協會座談中,補習班業者表示,營業稅是買受人代徵,若要課營業稅就會轉嫁到消費者,如一般的飲料店、超商也都是由消費者負擔營業稅負。

 教育部受家長擔心漲價、業者反彈等雙重壓力下,回函給財政部,以三大理由盼財政部暫緩課徵營業稅,第一是租稅一致性,如果要針對公司型態補習班課徵營業稅,則個人型態補習班也要納入課稅範圍,或是兩者都不課。

 第二是補習班的教育服務屬於「教育勞務」,按照過去函釋本就免徵營業稅。第三為考量消費者負擔,一旦課徵營業稅,等同於上千家立案的公司補習班都會漲價。

 財政部官員指出,在主管機關定調情況下,財政部自然也只能比照辦理。不過,立案補習班販售課程雖然免營業稅,但如果是考試用之書籍、CD及錄音帶等銷貨收入,仍要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國稅局每年選案查核也將其列為查核熱點。

 官員也強調,我國針對補習班所得稅部分仍有所掌握,短期補習班可分為公司組織或個人方式。

 個人類型的補習班收入屬於設立人的其他所得,按照執行業務所得標準,文理類補習班有50%收入要計稅。

 公司型態的補習班則是比照企業課徵20%營所稅,但可以提供成本及必要費用如場地租賃費、補習班教師薪資等單據核實減除。如果是小規模補習班,可申請適用書面審核純益率,僅18%收入視為所得。(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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