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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報要聞》金管會:以發行股份10%為限

時報新聞   2019/11/17 09:10

【時報-各報要聞】境外資金匯回蔚為風潮,但在挹注金融市場活水的同時,可能的影響乃至炒作風氣,開始引起社會關注。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境外匯回資金投資國內有價證券,將採取控管措施,具體而言,投資任一公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運用在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的20%,且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避免投資過度集中影響個股股價。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上路滿三個月,朝野立委關切海外資金回台後的後續管理問題,是否淪為炒股、炒房,財委會18日將邀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等財金首長,報告海外資金回台的後續管理與因應策略。顧立雄在書面報告中指出,引導資金回台從事實質產業投資,除金融投資額度設有25%上限外,並採取三大控管措施。

 顧立雄表示,首先將要求境外匯回資金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應分散投資,投資任一公司有價證券的總金額,不得超過運用於國內有價證券總金額的20%,且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

 其次,顧立雄說,必須透過信託方式或證券全權委託投資方式,由信託業者或全權委託業者等專業機構管理運用,信託業法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相關法規有規範專業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第三,避免資金屆滿年限大額提取影響市場波動,顧立雄說,設有分年取回機制,從事金融投資及其餘未從事投資而存放在外匯存款專戶的資金,應在屆滿五年後分三年取回,以減少資金解除控管後對市場的衝擊。

 財政部方面,關於引導境外資金回流挹注國內產業及金融市場,財長蘇建榮強調,有二大適用限制及四大投資運用規範,二大適用限制:一是應符合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二是匯回的資金除經濟部核准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

 四大投資運用規範:一是,經濟部核准得提取資金,並從事實質投資;二是在5%限額內,得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的受益證券;三是在25%限額內,得提取資金,並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內從事金融投資;四是其餘未提取投資運用的資金,應在外匯存款專戶內存放達五年,自第六年起始得分三年各提取三分之一。(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蘇秀慧/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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