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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又見陸資違法買大同 金管會重罰2500萬、限半年出清

時報新聞   2020/10/14 07:35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公布大同(2371)陸資疑雲最新調查結果,證實又有陸資透過新加坡金融機構違法投資大同股票,持股比例達5.87%,依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裁罰該陸資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半年內出清,為大同第4度遭查獲有陸資違法投資。

 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經多方管道查證比對後,發現確有陸資透過他人在新加坡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於去年5月起陸續買進大同股票,半年來持股達5.87%。不過,金管會並未透露該陸資名稱,僅表示並非先前遭3度抓包違法繞道投資大同的龍峰國際。

 陸企全資子公司港商龍峰國際於2016~2018年間,透過多個帳戶化身外資繞道投資大同,持股最高曾達18.5%,且遭金管會裁罰勒令出清持股後,又被抓包再度違規投資大同。金管會前後3度裁罰龍峰國際、並勒令限期出清持股,合計共裁罰1044萬元。

 金管會指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在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投資行為。此次陸資藉由他人委託外國機構投資人違法投資大同,依法裁罰2500萬元、停止股東權利並限期半年內出清持股。

 金管會表示,對於陸資透過外資違法投資上市櫃股票,均秉持審慎處理及依法行政作為,啟動相關查調機制,透過相關管道積極蒐集事證、力求毋枉毋縱,就調查事實及事證綜合審酌。如有陸資涉有違法投資,均即依法處罰並停止股東權利。

 同時,金管會對於合法股東則致力股東權益保障,如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有影響股東權益行使、並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股東行動主義情事,亦會依法處分。金管會表示,無論是哪一派,只要有發現具體違法事證就會依法開罰,希望維持市場秩序。

 金管會指出,為吸引外資投資台股,外資管制措施30多年來已逐步放寬,由審查許可制改採登記制,但遵守當地法令為基本義務。先前已多次重申僑外資及陸資投資台股,應確實遵守相關投資管理辦法,若未來再發現違規情事,將依相關規定從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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