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綠能(3519)遭臺北地院判決應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財訊新聞 2017/06/29 16:18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公告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當事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蔚山及林和龍。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4年度金字第25號
4.事實發生日:106/06/2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當事人應對投資人負賠償責任。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委請外部律師研議續行因應措施,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