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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力旺(3529)決議即日起至11/13買回2,5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177.8~400元

財訊新聞   2018/09/14 07:15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9/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07,012,655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9/14~107/11/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77.80~4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00.08.04-100.09.30 第一次預定買回股數3,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1,000,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行分批買回策

略。

101.12.20-102.02.05 第二次預定買回股數2,000,000股,實際買回普通股1,050,000股,

未執行完畢原因:因執行期間股價已漸趨回穩,為顧及市場機制、股東權益、員工未來認股

意願及考量整體資金之有效運用,故未予以全部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實施庫藏股制度買回本公司股份,作為轉讓予員工時所需之股票來源案,

提請 核議。

說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建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買回本公

司股份,以供轉讓予員工所需之股票來源。本公司可買回之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

總數百分之十之範圍內;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

2.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預計買

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之部分將辦理減資。

3.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報之主

要事項如下:

A.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以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

B.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C.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07,011仟元(依107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

告為基準)。

D.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7年9月14日至107年11月13日(依法規應自申報日起兩個月內

執行完畢);預計買回2,500,000股。

E.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77.80元至400.00元,本次最高買回總金額新台幣

1,000,000仟元。於上開買回期間若公司股價跌破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本公司仍將繼續執行

買回股份。

F.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G.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H.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0股。

I.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4.本次預訂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0%,且買回股份所需之金額上限僅佔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48.31%(依107年6月30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為基準),業經考慮本

公司財務概況,本案對本公司資本維持應無重大影響。

5.本案經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會計師評估意見書」,認

為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下降及現金流出

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請參閱附件2。

6.依規定本公司於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席董

事同意出具聲明書,其內容請參閱附件3,及訂定本公司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

參閱附件4。

8.敬請 討論。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7.09.13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

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員工(含國內外子

公司之員工;上述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

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轉讓之程序﹚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得考量個別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工作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

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

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長另訂定員工受讓認購股數。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

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其他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其他事項﹚

第十條 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股份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正。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7年9月13日第七屆第三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櫃檯買賣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

司股份2,5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30%,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8.3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

併此聲明。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徐清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速動比率及流動比率下

降及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

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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