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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財政紀律法完成三讀,避免政府再亂花錢

時報新聞   2019/03/19 14:00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19日三讀通過財政紀律法,以因應中央政府與各地方政府過往在推動政策時,因財務規劃不足,導致嚴重衝擊政府財政的弊端。

 本法規定,中央政府各級機關、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此外立法機關所提自治法規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也準用此項規定。

 此外中央部會在提出稅式支出(稅式支出指政府用租稅減免方式,補貼特定對象之措施)時,必須就其效益、稅收損失金額,財源籌措方式等研析,確保可行性。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也必須編製地方稅稅目之稅式支出報告,列入地方政府總預算。

 此外,各級政府及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還訂定非營業特種基金的設立條件與退場機制,禁止未來再以固定額度或比率將政府收入另外設立基金的方式製造小金庫。

 另外債務舉借應該按照公債法規定辦理,規定特別預算的舉債額度不得超過該期間特別預算與總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的15%。並訂定對於財政紀律異常之地方政府的管控機制,要求各級政府定期公告公共債務報表與償債計劃、向特種基金調借的情形也應透明化。

 推動本法制定的國民黨籍立委曾銘宗指出,穩健的財政是國家經濟發展最重要的基礎,但截至去年底各級政府財政債務極差,債務高達5兆5千億元,另外還有17兆元的潛在負債,所以希望建立財政監督的法制,透過本項立法,讓政府將各項財政資源適度配置,維持適度支出規模,維持國家財政穩健,確保國家能永續發展。

 民進黨立委王榮璋也指出,現行的財政紀律相關規範,散見在預算法、公共債務法、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多部法律,涵蓋財政收支稅入稅出差短、公共債務管理稅式支出評估、預算審議程序等層面,但是多年來相關規定並未落實,甚至只有道德勸說的作用,沒有實質規範的效果,因此有制定專法強化相關規定的必要,為國家謀求永續發展。(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季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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