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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陳(沖):內部人任何交易,都要先公告

時報新聞   2019/11/17 11:43

【時報-台北電】資本市場內線交易難定罪,前行政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沖)16日建議,可考慮修證交法規定,公司內部人應提前公告其任何有關公司有價證券的買賣情況,例如某公司董事長打算在24小時之後,買入公司1%的股份,就要先公告,他強調「內部人要作交易,對投資人來說就是重大消息。」

 前司法院長賴英照亦表示,科技帶來證券市場很大的變化,現在證交法有些已「捉襟見肘」,例如駭客入侵電腦、看見公司未公告的財報後交易,算不算內線交易;二是多年的司法判決,已出現許多法律適用歧意,賴英照說:「全盤修正證交法的時間已到了,且條件也成熟了。」

 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與台灣法學基金會16日共同主辦「證券交易法半世紀回顧與展望」。陳(沖)致詞時表示,證交法在過去50年,對台灣資本市場形成與經濟發展有很大貢獻,但進入數位時代,不能再用石器時代的思維、觀念或法律去看待同樣的問題。

 如對證券型虛擬通貨、獨董獨立性與提名、委託書與公開收購、證券詐欺與操縱股價、內線交易等五大過去難想像或不能談的題目,可用新思維,想想未來如何走,「給證交法新的生命、新的解讀」。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鄭婷嫻在研討會中提出,現行證交法對有價證券是「有限列舉、概括授權」。對此,陳(沖)建議,應參考美國檢視是否構成有價證券要件的「Howey Test」,如投資人是否投資金錢、預期有獲利、投資在共同企業、獲利來自發起人或第三人的努力等四大要件,在證交法中明訂有價證券通案性定義,否則光靠監理機關認定、解釋,會造成市場的不確定性。

 陳(沖)強調,可比照澳洲、英美法系國家等推動修法前先有修法「白皮書」,徵詢各界意見,全民都可以參與,確定方向後再推動修法。

 像現在證交法規定內線交易,即內部人或基於職業可知悉消息的人,在消息確定時作了交易,很多官司都纏訟十幾年仍無法得到結果,很多資源浪費在認定內線消息的時點,不如改為內部人要交易前12或24小時,就要先公告交易意圖。(新聞來源:工商時報─彭禎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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