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運股》長榮海運貨輪撞沈高雄港勤拖船 法院判賠4432萬
【時報-台北電】2021年8月1日凌晨一艘在高雄港的台灣港務港勤公司拖船遭長榮海運所屬巴拿馬籍貨櫃船立揆輪碰撞後沈沒高雄港內,台灣港務港勤公司損失1億1千萬餘元,與承保該拖船的新光產務保險公司對長榮海運及立揆輪船長求償,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判長榮海運及立揆輪船長應連帶賠償4432萬餘元。
這起高雄港拖船遭立揆輪撞沈事件發生於2021年8月1日,當日凌晨3時54分左右立揆輪起錨,欲移泊至港內110碼頭船席,沿二港口航道駛入港區,而港勤公司拖船165號前往協助立揆輪進港停泊,經立揆輪引水人與港勤公司165號拖船建立通訊後,確認「立揆輪左船艉帶拖船纜」,港勤公司拖船即在二港口迴船池等待。
當時立揆輪依航行路線通過二港口高雄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塔台時,向塔台確認在迴船池之船舶燈光為港勤公司拖船後,為令立揆輪快速轉向右轉,多次呼叫港勤公司拖船速至立揆輪左船艏或右船艉推頂,以助立揆輪轉向,港勤公司拖船遂動?前往接近立揆輪。
然因高雄港當時有風雨、天氣惡劣,能見度不良,而立揆輪船長Warouw Jofry於港勤公司拖船接近時,並未鳴笛或閃光、聲響警示,且未瞭望確認港勤公司拖船位置,即下令立揆輪全?全速向右、未依安全速度行,導致立揆輪船艏與港勤公司拖船右舷發生碰撞,港勤公司拖船船體因而破裂、進水,進而沉入海中。
被告的長榮海運及立揆輪船長辯稱,當時惡劣氣候、強風之不可抗力所致,立揆輪未鳴笛、閃光警示港勤公司拖船,並非碰撞事故之原因,即使船長有過失,責任亦僅占20%。
高雄地院審理後,依鑑定報告,認定長榮海運及立揆輪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的4成,共應賠償4432萬4366元,全案可上訴。(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郭良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