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規 | 102/07/16 | 易福公司財務會計主管兼代理發言人於本(102)年3月28日請辭,屬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
第8款所稱重大訊息,該公司未依處理程序第3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之次營業日交易時間開
始前,而遲至102年3月29日下午3時2分始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核有疏忽.
易福公司會計主管吳靆蔆君及蔡淑娟君分別於102年4月15日及7月1日發生異動,該公司未
依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於事
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而分別遲至102年4月25日及7月4日始將異動原因及異動內
容,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核有疏失.
易福公司董事賴明毅君,董事潘俊佑君等,監察人陳立人君,總經理林世杰君與會計主管
蔡淑娟君,及董事林世杰君與黃同德君,分別於102年5月13日,6月19日,6月21日,7月1
日及7月2日發生異動,該公司未依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15款於上開人員異動二
日內申報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而遲至102年7月10日始一
併申報該訊息,核有疏失.
易福公司102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屬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1款所稱重大
訊息,該公司未依處理程序第3條規定於事實發生日之次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而遲至
102年7月10日始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該公司未依資
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4款規定之申報時限,於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向本中心申
報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而遲至102年7月4日始申報該訊
息,核有疏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