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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兆基私募債爭議 專家釐清監理界線

時報新聞   2026/08/17 08:29

【時報-台北電】包租代管龍頭「兆基物管」爆發涉嫌違法吸金風暴,創辦人李建成透過「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理顧問」私募公司債募資,卻陸續爆出利息、本金未如期入帳,非公發公司私募債的監理權責也因此成為關注焦點。近來受害者自救會重批金管會監理失靈,惟專家直指,兆基案兩家公司均屬非公開發行公司,其私募公司債主要回歸《公司法》規範,與公開發行公司適用的證券法規體系不同。

 依現行《公司法》規定,公司若要向不特定大眾公開募集公司債,原則上須先成為公開發行公司,但為增加中小企業及新創公司的籌資彈性,《公司法》第248條第2項另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可透過私募方式發行公司債。專家指出,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與公開發行公司債的申報生效或核准制度不同,是依《公司法》規範,相關制度設計及管理權責回歸《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相較於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已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相關注意事項,對私募對象、程序等訂有較完整規範,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則是要回歸《公司法》處理。專家認為,現行制度對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的細節規範仍相對不足,若未來有進一步強化防弊機制的必要,相關私募頻率、次數及配套措施,可透過研修《公司法》補強。

 此外,針對自救會質疑募得資金缺乏定期稽核及專款專用管理,專家指出,兆基物管、趙姬投資及寄居蟹管理顧問均屬非公發公司,其私募公司債主要依《公司法》規範,現行制度並未建立比照金融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的常態性資金流向查核機制,相關配套仍有進一步檢視空間。

 專家進一步指出,本案資金調度及專款專用,主要涉及公司內部治理及履約監督;若後續調查發現公司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隱匿虧損持續募資,或將募集資金挪為私用,則可能進一步涉及詐欺、侵占、背信等刑事責任及民事追償。現階段關鍵仍在檢調釐清實際資金流向及相關人員責任,並視情況進行資產扣押及保全,以保障投資人後續求償權益。

 整體而言,兆基物管債券風暴凸顯的問題,可分為「個案追責」與「制度檢討」兩個層次。一方面,若涉及違法吸金、詐欺或挪用資金,仍有待司法檢調進一步釐清資金流向及相關責任,並視情況進行資產保全;另一方面,本案也反映現行非公發公司私募公司債制度,在發行頻率、次數、資訊揭露及相關防弊機制等面向,仍有進一步檢視與完善空間,以降低類似爭議再次發生的風險。(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鄭郁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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