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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大逆轉 獄政貪瀆案 王令麟等人二審無罪

時報新聞   2026/10/02 08:19

【時報-台北電】獄政史上最大貪瀆弊案,纏訟11年出現大逆轉。一審被認定收賄,遭重判11年到16年徒刑的前綠島監獄典獄長蘇清俊等監獄首長,以及被控行賄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和祕書胡曉菁等7人,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不能只因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往來密切、接受禮品、宴飲或其他利益,就推論成立刑事賄賂犯罪,在無法證明雙方有對價關係下,1日全改判無罪。本案檢方可上訴。

 另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台北看守所前祕書柯書宇及吳佩瑜夫妻,因3人一、二審都無罪,檢方要上訴三審須符合速審法嚴格限制規定。台灣高檢署表示,本案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王令麟得知改判無罪後發聲明表示,歷經11年的司法程序,終於等到法院依據證據還原事實、還他清白,他對合議庭詳查實情,致上最深的敬意。

 本案一審認定,當時擔任台北監獄副典獄長的蘇清俊、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台北監獄前科員祖興華,分別收了王令麟及祕書胡曉菁、男子池燿廷(原名池泳霖)及羅為德的禮品、現金及其他利益。一審將蘇判刑16年、趙判刑11年8月、祖判刑11年;池及羅分別判刑1年4月到1年8月、王和胡各被判刑2年2月。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由審判長連育群、陪席法官蕭世昌、受命法官林龍輝組成的合議庭認為,並非認定本案所有被起訴的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都屬適當,���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間過度密切交往、接受餽贈,或違反監所管理程序,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但如果進一步要用貪汙治罪條例的重罪相繩,仍須依刑訴法嚴格證明法則,證明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與所收利益間具有對價關係。

 職務影響力必須是公務員本身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密切相關的實質影響力,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本案全部證據,不能證明蘇清俊、祖興華、趙崇智與王令麟、胡曉菁、池燿廷、羅為德間,有貪汙治罪條例所要求的行、收賄對價合意,因此改判7人無罪。(新聞來源:中國時報─林偉信、陳志賢/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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