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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能源管理法修正 初審通過

時報新聞   2026/08/06 08:30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5日初審通過《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包括要求用電大戶若新設或增設用電設備,應於期限內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另外,亦新增要求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管理或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

 《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5日於立院經委會完成初審,大部分內容按照行政院版通過,部分內容則經收集業界意見,採取立委提案。

 其中,第10條第4款、第5款原擬修正內容為,要求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也就是5MW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自設發電及儲能設備;不過,能源署署長吳志偉指出,經過多次與廠商的意見交流會,許多廠商認為,既有的廠址空間有限,很難繼續增設相關設備,或可能有安全性的疑慮,因此接受立委提案,將「新設、增設」加入條文中。

 最後第10條修正為,契約容量達一定容量的能源用戶,若新設或增設用電的契約容量達到規定容量,應於期限內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同時,第20條亦規定,若未依規定設置自用發電設備或儲能設備,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能源管理法》本次也新增第6條之1,能源供應事業應配合主管機關管理及公益性需要,公開能源銷售統計資料,由經濟部另行公告公開資料的範圍及時間;同時,相關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資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關於立委提案新增條文,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國家能源供應、國家能源基礎設施的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如果危害社會秩序、引發公眾恐慌,可處10萬以上60萬以下罰鍰;不過,經過經委會討論,其他法律已經有相關規範,且認定困難,不予增訂。(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黃有容/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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