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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報要聞》黨產會敗訴 國民黨免被追徵11億元

時報新聞   2026/03/12 07:57

【時報-台北電】國民黨原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的中央黨部大樓,於民國107年遭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定是不當取得財產,處分追徵11億餘元,國民黨不服提告纏訟多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棟建築很難認定是國民黨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且在《黨產條例》公布日前,國民黨已轉售他人,並依法申報,黨產會不得逕依聽證程序,認定為不當黨產而向國民黨追徵11億餘元,11日判決國民黨勝訴、撤銷追徵價額處分確定。

 國民黨昨表示,此判決再次證明,黨產會以政治目的操作、濫行處分的作法,禁不起司法檢驗,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正是對其「不當處分、不當追繳、不當濫訴」的最好證明,國民黨尚有數個控告黨產會的案子,盼法院秉持公平公正態度,明察秋毫,還給國民黨公道。

 黨產會107年7月24日認定,位於北市中山南路11號的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大樓,是違反政黨本質、悖於民主法治原則取得的財產,並因土地已移轉他人,原建物也拆除無法返還,黨產會作成處分,從國民黨其他財產追徵11億3972萬9956元。

 國民黨不服提告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如何計算追繳的財產價額及認定是不當黨產,有再調查必要,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逆轉改判國民黨勝訴,黨產會不服提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黨產條例規定105年8月10日公布日已非政黨等申報義務人的財產者,該財產如果不屬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等政黨通常財產,除非申報義務人違反申報義務之外,是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對價方式取得,才可以推定為不當黨產。

 合議庭認為,在黨產條例105年公布前,國民黨舊中央黨部土地及原建物,已轉售予他人,不屬國民黨、其附隨組織或受託管理人所有,且國民黨也依黨產條例規定申報,沒有違反法定申報義務情形。國民黨強調,如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所說,相關土地及建物是國民黨於民國79年依法購得,交易過程並無壓低價格,後續亦依法重建,並於95年出售予張榮發基金會,且依法申報。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尹乃菁強調,黨產條例是一部不公不義的惡法,把國民黨打成一窮二白,民進黨壟斷各種資源吃香喝辣,造成政黨競爭極大的不公平。

 黨產會則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回應。立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說,尊重司法,但這只是個別案件在舉證與法律認定上的問題,並非對黨產問題的歷史翻案。(中國時報一林偉信、周毓翔、袁茵/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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