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美福倉儲大火 二審仍判賠2.2億
時報新聞 2026/03/12 08:14

【時報-台北電】民國111年3月10日晚上,位於桃園市的美福倉儲發生火災,大火連燒21天,爭鮮公司存放在倉儲空間的貨物因火災毀損,事後請求理賠,國泰世紀產物保險公司支付爭鮮2.2億多元的保險理賠金後,向美福倉儲如數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美福就火災的預防及儲物空間的管理,沒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確有疏失,11日維持一審認定,判決美福須賠償國泰世紀產險2億2878萬元。可上訴。
國泰世紀產險公司提告主張,美福公司本應就倉儲空間內的管理、維護嚴加注意,並確保倉儲空間內防火、防水等設備的完善,以防有任何火災情事發生。但這次火災事故因為電氣因素起火,美福公司沒有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妥善管理倉儲空間,有過失責任。
國泰世紀產險指出,倉儲空間因電氣因素起火延燒,造成爭鮮公司的貨物毀損滅失,兩者間有因果關係,美福公司有違反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律,美福公司應對爭鮮公司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國泰世紀產險認為,公司已給付爭鮮公司2.2億多元保險金,依保險代位法律關係、債權讓與法律關係、火災保險契約關係,對美福倉儲提起保險代位訴訟,求償2.2億多元保險金,一審如數判准。
美福倉儲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為美福就火災的預防及儲物空間的管理,確實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對爭鮮公司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爭鮮公司因火災所損失貨物的價值為3億餘元,扣除相關費用後,國泰世紀產險已理賠爭鮮公司2億2878萬元,這些理賠金額美福公司須如數賠償。(中國時報一林偉信/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