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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職安法修正三讀 鎖定兩核心

時報新聞   2025/12/03 08:01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計25條條文調整、含新增6條。勞動部指出,這是自2013年以來最大幅度、對企業衝擊最直接的修法,修法鎖定「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兩大核心,新增職場霸凌專章,並首度建立最高負責人可受外部申訴調查的機制。

 對外包工程也加強源頭防災,違反《職安法》,罰鍰上限從3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表示,本次修法是改善整體勞動環境的關鍵一步,不僅補強工程規劃端的防災責任,也把職場霸凌納入專章規範,建立更具可執行性的申訴與調查機制。

 勞動部指出,本次《職安法》修法聚焦工安源頭控管與職場霸凌法制化。未來一定規模以上營造工程,業主在規劃、設計到施工階段,須事前評估潛在危害並編製安全衛生圖說與預算,落實至施工端,以降低營建業長期高職災比重。

 承攬管理也同步強化。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時需完成風險評估與危害告知,出租或借用設備與場所亦須比照辦理;共同作業場域新增機具、人員的進場管制,各級承攬人須依原事業單位標準履行防災義務。若工程由多家施工者分工,業主需指定統合管理者負責整體安全衛生。

 勞動部表示,修法另增訂職場霸凌專章,明確定義霸凌行為,並要求雇主設置申訴管道、強化調查程序與利益迴避,並將案件處理結果登錄主管機關平台。若被申訴者為最高負責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由外部專業單位調查。

 勞動部指出,違法資訊公開範圍也會擴大,含處分日期、違反條文、罰鍰金額,職災案件則須揭露事故地點、發生日與罹災人數,以提升透明度並強化監督。

 勞動部亦預告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綺雅表示,《性工法》中「最高負責人」已包含「實際負責人」,指的是能直接或間接掌控公司人事、財務或業務的重要決策者,認定不以名義職稱為限。

 黃綺雅指出,修法後,董監事、持股逾20%的大股東、經工會或利害關係人指認者、負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以及位居企業特殊重要職位者,都可能被認定為「實際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需有明確證據方能採認。(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林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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