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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報-台北電】昶昕(8438)今日發出重訊指出,公司部份環工同仁連帶昶昕公司及前負責人,因96年~101年3月期間,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48條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處以公司罰金90萬元,涉案權責員工及前任負責人,分別裁處並緩刑兩年。
昶昕表示,該案牽涉相關法令至為繁瑣,訴訟程序恐曠日廢時,以成本及效益權衡,公司內部決策進行繳納罰款並不再上訴結案之。公司營運一切正常,對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影響。(編輯整理:李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