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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高風險駕駛快看!強制換發「短期駕照」10月底上路

時報新聞   2024/08/15 13:55

【時報-台北電】交通部昨修正發布新規定,原2013年7月起新領或已領有各類駕照者,原則免再每6年定期換照,為加強較高風險駕駛駕照管理,將自今年10月31日起按其違規程度分級,未來受吊銷駕照重新考領、受吊扣駕照1年以上或吊扣駕照未達1年者將分別核發或換發2年、3年或6年駕照,並應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結清罰鍰,及增加6年觀察期,才可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間至75歲,估影響7.3萬人。

交通部說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應受吊銷、吊扣駕駛執照的汽車駕駛,自10月31日起,受吊銷駕照的汽車駕駛依規定重新考驗合格後,會核發2年效期駕照,並有6年觀察期,於觀察期間無再受吊扣、吊銷處分者才能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限至75歲。

而受吊扣駕照的駕駛,其原領有駕照的有效期間至受吊扣處分期間屆滿日上,原照不再發還,應依規定換照;若駕駛人未依規定申請換發者,駕照逾期不得駕車,另於重行申請換發時起,該6年期間續行計算,即逾期換照期間不計入6年觀察期。

另外對於既有依條例第67條之1規定重新申請考驗核發1年效期駕照者,交通部這次修法也併同增加較嚴格須至少連續6年每年須換照,期間內無再受吊扣駕照處分,始得依規定換發駕照有效期間至75歲規定。

交通部表示,若汽車駕駛人於定期換照期間再受吊銷或吊扣駕照處分,應再依相關換照規定辦理,且6年期間重新起算,但規定換發駕照的有效期間逾原照者,仍依原效期換發。

例如駕駛人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考領取得2年有效期間駕照,如其於持照期間再受吊扣駕照處分,吊扣期滿後仍應重新換發2年有效期間的駕照,而非3年或6年有效期間駕照。而如汽車駕駛人於6年觀察期間內,取得同級車類職業駕照或高一級車類駕照時,其有效日期應依原駕照期限辦理。

此外,年滿75歲的高齡駕駛人,依現行規定每3年定期換照,如其受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核發2年有效期間駕照,於6年觀察期內仍應每2年經體格檢查合格,並檢附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文件辦理換照。(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蔡明(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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