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大武山(6952)決議11/25-114/1/24買回庫藏股1,000張,每股區間40-68元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1/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043,689,58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1/25~114/01/2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68.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初次申報,尚未執行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執行本公司股份買回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升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
法」第2條規定辦理執行買回本公司股票以轉讓予員工,並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4項規定,應
於買回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2.擬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043,689,589元,本次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
68,000,000元。
(4)預定買回期間:113年11月25至114年01月24日。
(5)預定買回數量:1,0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46%(已發行股份68,345,000股)。
(6)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40元至68元,當本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可
繼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8)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9)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0)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1)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本次係以自有資金收購本公司股份,考量公
司財務狀況及不影響公司之資本維持,擬同意出具董事會聲明書,請參閱《附件一》。
(12)113年第1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二》。
(13)證券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三》。
3.本案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擬授權董事長及其指定之人辦理公告、申報及相關執行本公司股份
買回事宜。
4.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謹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
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
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一定條件
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
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
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另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
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二、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義務。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大武山牧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3年11月22日第九屆第14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4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1.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
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大武山牧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鳳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大武山牧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40元及68元,其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
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68元計最高為68,000仟元,依據該公司民國113年第三
季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加計已實現資本公積扣除已決議分配盈餘及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合計為
1,043,689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