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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產業》告2廠商侵權,美商怪物能量敗訴

時報新聞   2015/10/03 13:58

【時報-台北電】美國怪物能量公司(Monster Energy),連續控告我汽機車零件商M.P.R Monster Power Racing、服飾商Crazy Zebra分別以Moster、三爪痕為標誌,侵害其著名的商標權。但這兩案皆被我法院判決Monster Energy敗訴。

   怪物能量公司在美國以生產運動飲料、能量飲料著名,怪物提告自稱,該公司成立於2002年,已在世界銷售70億罐,也在我國註冊商標,曾經名列全球臉書第14大最受歡迎品牌;2006年、2007年入選富比士雜誌的前200大最佳小型公司;2012年獲「年度液態飲料公司」,屬於國際知品牌,商標也廣為消費者知悉。

   怪物控告,我國的汽機車零件廠以M.P.R Monster Power Racing為商標,其中的Monster與該公司雷同,且該公司在世界各地贊助賽車、機車大賽和極限運動,易於M.P.R的商標混淆。

   怪物指出,該公司也生產衣服、運動衣及褲子,我國的服飾商Crazy Zebra用三爪痕為商標,涉嫌抄襲該公司的商標,請求商標局撤銷這兩個商標。

   商標局認為,Monster不是專用商標,沒有特殊及專屬性,Monster Energy是飲料公司,M.P.R Monster Power Racing是汽機車零件,產品不同,不會令消費者混淆;三爪痕也不是專屬商標,且Crazy Zebra與Monster字形完全不同,駁回怪物的聲請。怪物因此提出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指出,商標是否著名,應以國內消費者的認知為準,怪物公司代理人開庭時承認Monster Energy在台銷量不高,因此無法證明怪物飲料是台灣民眾熟知的飲料和商標。昨天對這兩案均判Monster Energy敗訴。兩案均可上訴。 (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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