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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蘇揆澄清無關對付集會遊行

時報新聞   2019/03/15 08:08

【時報-台北電】行政院會昨通過《刑法》第149條及150條修正草案,「公然聚眾」定義明確化為3人以上,其中聚眾不解散在場助勢者罰金最高8萬元;聚眾鬥毆則為10萬元。蘇揆說,有些人誤以為本次的修法是要對付集會遊行者,大大錯誤,這次修法是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有效良方。

 行政院會通過修法,警政署隨即在臉書粉絲專頁「NPA署長室」強調未來對滋事分子嚴辦到底,官警熱烈留言討論。有警員質疑,「警察抓,法官放,有啥用?」也有人認為,黑道多有金主支持,罰幾十萬根本不怕,更有員警直言:「政府為了救民調擴權,卻要警察背黑鍋。」

 政院修法將「公然」要件改為「於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聚眾」要件改為「聚集3人以上」。外界質疑這樣的認定標準,可能侵害言論及集會自由。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法條明定有「意圖為強暴脅迫」要件,與集會遊行表達言論自由的情況不同,「不會有檢察官用這個條文處理集會遊行」。集會遊行如果發生類似「路過中正一分局」丟雞蛋,算不算聚眾,蔡清祥說,個案情節他不便判斷。

 政院版《刑法》第150條增定兩項但書,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者,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自動或受該管公務員制止命令而當場停止其行為者,在場助勢之人,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由於修法前罰金僅300元以下,法務部也說,國人普遍無法接受,政院版《刑法》第149條也大幅提高在場助勢者罰金,額度改為8萬元,並將命令解散的次數從現行的3次下降為2次;第150條同樣提高罰金額度,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型。

 蘇揆說,修法並就危險行為加重處罰,就是要讓國人知道政府對維護社會治安的決心,並透過修法作為地方基層員警執行勤務時的法制後盾。(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張理國、胡欣男/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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