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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誠:各國出走稅大不同,台資企業在歐併購要謹慎

時報新聞   2019/11/16 17:00

【時報-台北電】近年來OECD與歐盟推動各項反避稅計畫,像是要求英屬維京BVI、開曼、百慕達等地區導入經濟實質規定。資誠(PwC)會計師事務所15日指出,台資企業在歐洲進行併購,必須考慮移轉訂價和出走稅(Exit Tax)規範。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於15日舉辦「OECD及歐盟稅改趨勢與因應」研討會。資誠指出,歐洲普遍都設有出走稅規定,也就是歐洲企業要遷冊到其他國家,必須先將手上的未實現所得繳稅後才能離開。不過,歐洲各國普遍都在近三年設置新規範,讓企業在歐洲境內遷冊可享受出走稅遞延課稅規定。

 以盧森堡而言,該國於2014年引進出走稅制,但是目前允許盧森堡公司將營運處所移轉至其他歐洲經濟區成員國時,其資產所產生的未實現財產交易所得予以遞延,直到所得實現,才需繳納出走稅給盧森堡政府。

 而義大利自2019年起,其一般企業出走稅無法再遞延課稅,但如果出走目標國還是在歐盟,則出走稅可改為分5年分期付款繳稅。由於歐洲各國稅制上有所差異,又受限於歐盟當地的高規格反避稅規範,因此企業法遵成本相對較高。

 資誠併購稅務諮詢服務主持會計師謝淑美認為,如今OECD及歐盟等所提出的稅改或是經濟實質法規,都會增加企業在歐洲各地稅務及法遵成本,對未來獲利能力有所影響。她表示,台資企業如果要併購歐洲企業,在建構財務模組評估未來投資獲利報酬時,必須考慮各歐洲國稅改方向,以免錯估利潤。

 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則指出,台資企業為了加強競爭力,多以國際投資及布局為主,像是以前透過第三地轉投資大陸的架構,但是歐盟近幾年來對於反避稅要求愈來愈嚴格,因此台資跨國企業的稅務架構也可能要做調整。

 曾博昇建議,台資企業如果確定要在歐盟營運,多半要建置銷售通路、研發據點或製造廠,這些營運模式則必須考慮歐洲所得稅、扣繳稅、移轉訂價、常設機構及增值稅等影響。(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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