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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陳(二中):納保法應納有理由稅單

時報新聞   2020/07/04 16:30

【時報-台北電】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簡稱納保法)自2017年12月28日上路以來,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二中)指出,相關最終通過的版本相較原提案版本,仍多偏重在保護「稅捐」而非保護「納稅人」,未能達到立法目的。如原先草案「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處罰,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後來協商卻加入「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變成無須說明理由,背離原版本意旨。

 

 陳(二中)強調,原先的草案內容,屬於要列出理由及法律依據,但因為協商時,卻加入「除符合行政程序法第97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外」,致依行政程序法第97條第3款大量作成的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無須說明理由,背離原版本意旨,事實上等同沒有訂定此條文。

 舉例來說,讓稅單從草案的「有理由」,會列出理由及法律依據,變成「無理由」稅單,拿到稅單就是要繳錢,沒有清楚說明計算方式、沒有說明法源依據、沒有說明理由,讓民眾原先可以訴願的部分變成沒有依據,讓納保法的實行,反而沒有保護到納稅者。

 他以美國的財產稅(Property Tax)為例,會列明清楚計算方式、法源依據,甚至還會列出去年收財產稅的用途,讓納稅者可以清楚明白了解稅收到哪裡去,台灣其實也可以比照辦理。

 陳(二中)強調,納保法中的第9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之規定、意旨,或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並得委託外部研究單位辦理」,協商時未堅持原「二年」時間,有失保護納稅者意旨,而原本立法時是希望可以委外,但行政單位以成本考量為由改為由內部處理,為確保納保法的實行貫徹立法精神,應修法強制其委外,或參與審查者至少有一定比例為外部專家。建議可要求主管機關定期針對稅制、稅法及稅政提出檢討報告。

 另外,為了避免出現球員兼裁判的情形,應該要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保官)的保障機制,基本上納保官應專職、專業並需維持獨立、客觀及超然,且應有能力與稅務機關對話並相制衡。

 他強調,應修法將納保官的身分獨立於稽徵機關外,或至少是專職人員(可考選或律師、法官或會計師等轉任),而其薪資待遇及因社會身分轉換所受到的尊重應如何保障,宜一併規劃。(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孫彬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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