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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漢測(7856)決議10/23-12/22買回庫藏股300張,每股3700~4300元

財訊新聞   2026/10/22 16:48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10/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544,990,288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10/23~115/12/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700.00~4,30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9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九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集中交易市場,於每股新台幣3,700~4,300元之間,以新台

幣1,290,000,000元作為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3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漢民測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115年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 一 條: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二 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

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員工(及符合一

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 五 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

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實際具體認

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

公司買回股份之轉讓對象如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另為

強化獎酬機制,若轉讓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應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同意後提董事會決議通過。

第 六 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

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轉讓價格採無條件進位法計算至新台

幣分為止。

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

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

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 八 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 九 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 十 條:施行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本公司此次收回庫藏股非作為轉換之用,故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0.9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115年9

月30日合併流動資產(自結數)之百分之5.27,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

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漢民測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尚符合規定,並依其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

出、資產總額及股權淨值下降外,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尚無

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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