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雲豹甲車弊案、涉黨產私產,中興電重訊澄清
【時報-台北電】中興電(1513)今日針對媒體報導有關雲豹甲車爆發弊案及涉及黨產私產之議,發出重訊澄清。中興電表示,行政院新聞傳播處安排外媒駐台記者於今年9月26日參訪中興電工,對中興電工在傳產氛圍注入綠能新氣象,表示高度肯定,更對目前的經營策略與競爭優勢驚奇按讚,惟對近期中興電工雲豹甲車爆發弊案及涉及黨產私產之議,紛紛提問,為此中興電工特澄清說明。
說明如下:
一、「國防自主」是一條艱難的路,但也是一條非走不可的路,中興電工具有國產化的實務經驗,有很成熟的精密加工能力,又有發電機廠及全台唯一的TAF測試中心,是承製動力底盤案最合格的廠商,為國防自主善盡企業責任屬當為應為,執行期間皆秉持負責任的態度完成本案。
二、本案共326台,自民國101年起分五年11批交貨,國防部採嚴格之全車功能驗收,驗收方式分目視檢查、文件檢查、儀器檢驗、安裝試用等四階段,已於民國105年6月全數完成交貨,第1至第10批299台皆已驗收完成,第11批27台正驗收中。軍購生態複雜同行競爭,惡意中傷散佈大陸次級品混充、不良率過高瑕疵嚴重之不實信息,國防部已正式發言澄清:
(1)國軍雲豹甲車目前妥善率達99%,並無「每2天就有一輛進廠維修」情事。
(2)雲豹甲車自民國101年開始撥發,使用初期少量的故障品均已依契約保固條款完成更換,屬正常操作使用損耗或定期保養更換料件,未發現有大量損耗申請情形。
(3)檢調會同軍方抽查209廠五輛雲豹甲車,只有2部通過檢測值,其他3部超標,查該五輛受測雲豹甲車,均尚屬於生產製程中,故不能以此抽測情形來論定部隊車輛妥善率。籲請外界不要錯估國防專案人員的專業能力與嚴謹的驗收立場,更不應詆毀相關人員的清白操守。
三、本案之招標標的為「動力底盤系統」乙項,中興電工所供應之「產品」為9項次系統,即動力、傳動、燃油、液壓開啟、承載、剎車、中央胎壓、轉向及液壓舉撐等,並無底盤鋼板及核生化空調項目。至於疑似大陸產品之綜合液壓泵及S1、S2轉向機3項則僅屬「料件」,尚需經多道加工製程並與其他「料件」裝配成組件,再與其他組件組裝後,方能成為本合約之次系統「產品」,全案「料件」總共約1500餘件,該三件料件,共約新台幣60萬餘元,僅約佔全套「動力底盤系統乙項」1,500萬之4.06%,屬微小比例,且依財政部所頒「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皆應認定為國產品,中興電工當無違反「禁用大陸地區產品」之規定。
四、民國105年6月21日台中地院判決有罪部分,按起訴書及判決書內容已很明白指出是涉及違反商業會計法,蓋因中興電工專案業務人員因應支付廠商之急需款項,惟恐支付不及,發生資金斷鍊情事,影響專案順利執行,乃便宜行事付款,確有經濟實質及支付事實,僅是名目不符,但未造成中興電工損失,未涉及公司損益,對上述錯誤行為,相關人員也皆認罪。經簡易審判程序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此與「動力底盤系統」購案契約無涉。
五、國防部依中興電工的履約執行情形及相關佐證資料邀集法律事務司、國防部採購室等單位及部聘律師進行審認,並與工程會研討後認為「動力底盤案」因查無明確事證可證明中興電工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契約,暫無法主張停權及中止、終止或解除合約,本案被有心人士操弄,陷入政治口水實感痛心。
六、中興電工為上市公司,對於政府轉型正義當全力支持,但指中興電工為黨產,顯與事實不符,純屬無稽之談。民國89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後,中央投資公司在公開市場釋出大部分持股,近15年皆已零持股也未有董事席次,目前盛元公司對中興電工的持股比率為7.5%,中興電工對盛元公司的持股不及三成,中興電工100%持股之日日興公司對中興電工的持股比率1.5%,是民國87年前即持有迄今,也未在公開市場買賣進出,中興電工目前持股股東約五萬人,怎麼會是黨產呢?又怎麼會是私產呢?為維護全體員工暨股東權益特此聲明。(編輯整理:李慧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