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收賄共犯無罪 主犯重判 法界批離譜

【時報-台北電】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案,認定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210萬元賄款,圖利該集團獲取京華城土地容積率121億多元不法利益,但法界認為,本案判決理由有多處邏輯矛盾、不合理的違誤。包括柯市府接受陳情案發交研議是否屬職務行為、210萬元賄款與逾百億元的對價關係不成比例、回覆感謝簡訊的「收賄共犯」李文宗判無罪,卻逕行認定柯「知悉收受」210萬元有罪並判重刑,均有相當爭議。
法界人士認為,北院判決指柯、沈曾在民國109年2月20日就京華城容積案會面洽談,沈會面後「面露微笑」,即達成期約賄賂的「默示」合意,理由有點牽強。
朱亞虎傳送已捐款簡訊,內容是感謝容積率弄成560%,但合議庭直接援引檢察官認定,把它延伸成捐款210萬元政治獻金,是「希望於後續順利推展本案土地回復120284.39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推動京華城案進入都委會研議」。
李文宗因回覆感謝捐款訊息,被檢察官認定是「白手套」,為柯收賄共犯,雖合議庭以李未參與容積率討論判他無罪,但判決理由看不出李回覆訊息究竟是基於禮貌代表柯致謝,還是由柯授意?李有無回報柯?就逕行認定柯知悉並收受210萬元,論理邏輯不合理。
合議庭認定沈獲圖利金額高達121億545萬6748元,竟僅行賄區區210萬元,還是給民眾黨的政治獻金,不但對價關係不成比例,也不符一般經驗法則,加上210萬元是匯至民眾黨政治獻金專戶,判決未交代金流被柯私用,如何證明是賄款。
朱亞虎去年出庭證稱,沈沒有講捐款目的,是他自己認為、直接判斷與京華城案有關。實務上,證人主觀的臆測之詞並無證據能力,更何況朱所謂與京華城案有關,究竟與柯市府對京華城案哪項「職務行為」有關,也不明確。
因此,判決認定柯收受210萬元後,以市長權力裁示將京華城公司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涉貪。但陳情本為人民的合法權利,民選縣市長接受民眾陳情並送研議,是否屬《貪汙治罪條例》規範的職務行為,大有爭議。(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記者陳志賢/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