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立院三讀農業三法 違反開墾山林釀災致死最重罰1億
時報新聞 2026/10/30 17:19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30日三讀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條文規定,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等情事,致釀成災害者,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得併科8千萬元以下罰金。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皆三讀明定在公有或私人山坡地或國、公有林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等情事,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也一併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組織改造,配合行政院農委會已於112年8月1日成為農業部,一併修正主管機關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則新增第10條之一,農業用地應維持其農業生產功能與自然生態。農業用地除符合農業使用目的之天然原土或適合農作之有機質改良土外,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物質之堆置、填埋或回填。若違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沒入其施工機具,並應限期令其清除改正並恢復原���。
另也明定,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或因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難以防治之野生動物所致危害損失,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補助或低利貸款,並依法減免田賦,以協助農民迅速恢復生產。(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