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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財經:人行官員建議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稱此舉不影響中小機構加速出清

財訊新聞   2021/03/09 09:11

【財訊快報/陳孟朔】中國央行南京分行行長、全國人大代表郭新明週一表示,建議《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與“單獨設立金融機構破產法”的做法相比,是“當前完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較為現實合理的選擇”。若金融機構破產法落地,不排除部份經營理念激進、風險偏好過高、公司治理薄弱的中小銀行可能會爆發風險,但不存在加速中小機構市場出清的問題。

郭新明在“兩會”期間接受路透書面專訪時提到,包商銀行實施破產,多家不同類型中小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等措施,為中國金融監管積累寶貴的風險處置經驗,但與現代化的有序處置機制要求相比,還有差距,“例如,缺乏明確的處置啟動標準、地方政府職責不清、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處置中法律定位不明等”。

郭新明表示, 在《企業破產法》中增設 “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原則及相關制度、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是較為合理可行的立法路徑。

中國人大週一發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在將“修改企業破產法”列入立法規劃或立法工作計劃的同時,首次提及“含制定個人破產法、金融機構破產法”。郭新明之外,另有多位央行地方官員代表提出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法的建議。

目前中國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規定以《企業破產法》為主,其他規定散見於《商業銀行法》《存款保險條例》等專業法律中,呈現“碎片化”狀態。2007年6月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授權國務院制定金融機構破產制度,不過,至今未有相關法規公布。

2019年5月,中國央行接管包商銀行;次年下半年,監管部門宣佈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式,成為中國銀行業罕見的破產案例。2019年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已對十多家不同類型的中小金融金融採取接管、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

郭新明指出,金融風險處置行政手段、司法破產手段,各有優勢以及相應的適用範圍和條件,關鍵是實現金融風險行政處置程式和司法破產程序的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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