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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IFRS 16將上路,留意租賃新制

時報新聞   2016/06/29 11:24

【時報-台北電】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 16)將於2019年上路,企業的租賃行為將重新定義,未來承租店面或其他資產的各行各業財報將大幅調整。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琇宜表示,新的租賃定義包含可辨認資產、取得實質經濟利益和主導使用權等三大要素,企業應檢視自身的租賃合約,避免錯估對後續財報的影響。

 在IFRS 16的架構下,出租人的會計處理方式差別不大,但承租人所有的重大租賃行為,都應該列在資產負債表中,以使用權資產與租賃負債兩項來揭露資訊,損益表要認列所有相關的折舊與利息費用。無論過去被是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未來都要以類似現行融資租賃的做法處理。

 林琇宜指出,企業應該特別留意IFRS 16對租賃的新定義,未來會計處理的重點將在於是否取得實質控制權,也就是說,若合約把「已辨認資產」的使用控制權轉讓一段時間以換取對價,則此合約就是一項租賃。

 在會計新制的架構下,租賃定義的三大要素,包含是否為可辨認資產、承租人是否取得實質所有經濟利益、及承租人是否主導資產使用的權利。

 所謂可辨認資產,是指一項資產在契約中已明確地被定義,或隱含在契約當中。出租人於合約期間不具有以其他資產替代該項資產的實質權利,舉例來說,若雙方簽訂合約約定運送特定數量商品,但由於車輛的替換成本低,且車輛存放於出租人處,出租人也可以隨時替換,則此項合約應以勞務處理,而非租賃。

 而實質所有經濟效益,則包含主要產出與其他收益。若企業能一併移轉經濟行為中的其他效益,則不算是取得實質所有經濟效益,舉例來說,當雙方簽訂客製化太陽能面板所有產出、期間25年的合約,承租人雖然取得主要產出(即太陽能),但由於出租人取得再生能源額度,並無移轉其他效益,因此並不符合租賃新制的定義。

 至於主導資產使用的權利,判斷關鍵在於使用期間內由誰決定使用方式和目的,若由使用方(承租人)操作資產,此項合約才會被判定是租賃。

 值得注意的是,IFRS 16針對租賃訂有承租人的豁免範圍。如果企業承租資產為短期租賃(低於12個月),或是新品資產價值低於5,000美元時,即可豁免。(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王姿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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