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雲豹能源(6869)修正庫藏股1,500張預計買回期間為12/16~2/15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更正)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12/1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085,924,75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3/12/16~114/02/1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70.00~2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0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6屆第26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案由四: 本公司擬買回公司股份案,謹提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辦理,擬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有關本次擬辦理買回股份之相關事項訂定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本公司之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依法令規範,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為不超過新台幣4,085,925仟元。
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之上限為新台幣345,000仟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自113年12月17日起至114年2月16日止,買回1,5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70元至23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
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5「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
四、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目前已發行且流通在外普通股為
137,830,041股,本次擬買回之股份僅占前揭股數之1.09%,且係以自有資金買回,不影響
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及財務狀況,擬由董事會出具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6。
五、本案業已委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針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附件7。
六、前述未盡事宜,或如因主管機關指示或經評估需修正時,擬授權董事長先裁示決行後,再提
董事會報告。
七、本案業經第一屆第二十五次審計委員會(113年12月16日)審核通過,依法送請董事會決議。
八、敬請 公決。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同意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購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符合
一定條件之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
資格。兼職員工、臨時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顧問均不適用本辦法。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
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
因素,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不得授權董事長決定。惟認股人具經理人
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轉讓之對象非具經理人身份者,
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
員工認購之,並依認股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
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計算至小數點後
第一位,第二位須四捨五入。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
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二、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
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
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
始得辦理。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擔。
第十條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份,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其他)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
11.0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依凱基證券承銷商之評估意見,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計劃之買回區間價格尚稱合理且符合有關
規定,另對財務結構、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之影響性,經評估對
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金管會證期局規定,擬修正預定買回期間及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條文
,並將提請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