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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伸興(1558)決議114/11/7-115/1/6買回庫藏股2,000張,每股區間80~120元

財訊新聞   2025/11/07 08:10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11/06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56,144,10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11/07~115/01/0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0~1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

本公司擬實施買回庫藏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說明如下:

1.擬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

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數總金額上限(元):新台幣4,756,144,107元。

A. 保留盈餘(元):3,070,810,467

B. 買回辦法第8條所列已實現資本公積(元):1,885,479,318

C. 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元):0

D. 依證交法第41條第一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元):200,145,678

E. A+B-C-D 合計(元):4,756,144,107

(4)預計買回之期間與數量: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月6日止;預計買回2,000仟股。(應於申

報之即日起算二個月內執行完畢)

(5)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80元至120元整,股價若跌破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可繼續買回股

份。

(6)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

(9)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此情形

2.本次預定買回股份總數2,000,000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3.01%,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

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

3.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聲明書內容如【附件八】。

4.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將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5.本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通過後,提請董事會核議,並提股東會報告。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出席董事共9人,其中8人同意,1人反對(廖樹城董事)

,決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14年11月06日第19屆第10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

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2,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0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3.6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

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8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林志誠

中 華 民 國 一一四 年 十一 月 六 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公司股份價格合理性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摘錄)

伸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80元至每股120元,其對

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包含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

況等項目皆未產生重大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120元計最高為240,000仟元,

依據該公司114年第三季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中顯示,保留盈餘為3,070,810仟元,加計普

通股股票溢價之資本公積1,885,480仟元,扣除董事會或股東會已決議分派之盈餘0仟元及依證券交

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200,146仟元,總額為4,756,144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

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

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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