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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股》上櫃LED大廠李洲科技董座李明順 違反證交法遭起訴

時報新聞   2025/11/24 10:08

【時報-台北電】上櫃光電業者「李洲科技」民國111年發布營收獲利的利多訊息,新聯公司高姓女負責人內線交易之獲利4萬3900元。台北地檢署24日偵結,認定李違反證券交易法之依法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罪,高女所為是違反禁止內線交易規定,考量高因一時失慮而罹犯刑章,犯後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請法院依減輕其刑。

李洲科技公司於由李明順創設,致力於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LED)、半導體零組件的生產與研發,是全台首家提供日本大廠的LED相關產品製造商,李洲資本額8.31億,市值14.83億。

檢方起訴指控,李明順明知李洲公司自民國107年至110年營運狀況不佳,為挽救低迷股價,於110年12月22日與新聯公司簽立合約總價984萬美元之出售晶圓預定訂單;復於111年1月14日與友尚股份有限公司簽立購買240萬個晶圓採購單,李為增加李洲公司營業收入,美化公司財務報表與每月營運情形,竟基於使李洲公司依法申報、公告財務報表不實之犯意,由李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111年1月某時,以「總額法」認列銷貨收入(營業收入)、銷貨成本(營業成本),而將該不實事項紀錄李洲公司帳簿。

檢方認為,該公司111年2月9日編制李洲公司111年度1月份之損益表,虛增該公司當月營業收入金額計9萬217千元,已逾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應重編財務報告」之門檻,足以影響一般理性投資人決策而具重大性,使李洲公司之帳簿、前開財務業務文件及財務報表均存在重大虛偽記載與表達,以此方式掩飾該公司實際營運情形,已足影響證券市場投資人之判斷決策。

新聯公司高姓女負責人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內線交易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不知情鄭姓友人之證券帳號(帳戶分別買進、賣出如附表所示數量之李洲公司股票,共計獲利4萬3900元。

北檢認為,李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依法公告之財務業務文件不實罪嫌;高所為是違反禁止內線交易規定,考量高因一時失慮而罹犯刑章,犯後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堪認經此偵查程序後,已知所悔悟,請依減輕其刑。(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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