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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苗栗縣政府修正土資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場址限制

時報新聞   2026/04/19 13:52

【時報-台北電】苗栗縣政府全力推動合法土資場設置,以容納營建工程等所剩餘土石方,以解決目前公私營建工程卡關問題,原有「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制定已有22年,內容不敷現代需求,縣府特別修正部分條文,包括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內容、土資場設置規定等,並廢止原條例第19條有關土資場設置場所限制,條例業經縣務會議通過,將依法辦理後續事宜。

苗栗縣政府表示,縣府自民國93年制定「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因現行條文仍有部分用詞定義未臻明確、收容處理場所應具備條件及限制設置地區規範易生混淆。同時,並配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之推動,通盤檢討自治條例條文內容,修正用詞定義、釐清權責分工、增訂餘土暫置及流向抽查機制、明定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餘土管理責任、電子聯單系統申報及要求清運機具裝設GPS即時追蹤系統,並強化收容處理場所設施與遠端監控管理規範,以提升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效能。

修正條例第3條明定,營建工程產生之餘土經專業工業技師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簽證屬有價土石方或未夾雜廢棄物等可直接利用物料者,並經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得逕從營建工地端交易至砂石碎解洗選場(砂 石場)、水泥廠、輕質骨材場及預拌混凝土廠等利用土石方作為生產原料之工廠,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需土工程處理,前項所定餘土得依其土質代碼類別運送至下列場所進行再利用。

條例中增設第六條之一,內容為依前條第四項規定設置之餘土臨時暫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納入或修正餘土處理計畫,併施工計畫書報建築工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使用。二、臨時暫置地點僅限單一工程使用,並應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三、臨時暫置地點應設置明顯標示,載明工程名稱、建造執照、起造人、承造人、施工期間及聯絡方式。四、臨時暫置地點周邊應設置高度至少一點八公尺之隔離設施,邊坡應維持安全穩定,並採行防塵、灑水等必要之環境保護措施。 前項臨時暫置地點之餘土,應於建築工程主管機關核准期限內全數清除完畢;其清除期限,最遲不得逾該工程申請核發使用 執照前。

條列第十八條修正收容處理場所地點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僅具最終掩埋功能 者,基地應屬低窪地或山谷地,在平地面積不得少於一公頃且容量不得少於一萬立方公尺。二、收容處理場所其申請面積未達二公頃者,日處理量、日再利用量各不得大於一千立方公尺;其申請面積在二公頃以上者,日處理量、日再利用量各不得大於二千立方公尺。三、出入口道路寬度不得少於六公尺。四、與社區、公務機關、名勝古蹟、醫院、學校、文教設施之距離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公尺。條例原有第十九條有關於收容處理場有關限制地區部分,則予刪除。(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謝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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