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內政部預告修法杜絕閃兵 刑期至少關1年

【時報-台北電】近期演藝圈發生多起閃兵案,國防部、內政部分別修法加重相關罰則。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將閃兵的罰則由現行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改為最低度刑1年以上,避免有心者存僥倖態度;另外,也增訂「已除役而未服役且犯妨害替代役徵集者,加重其刑至3分之2」。
內政部表示,「替代役實施條例」自89年公布施行以來,為替代役制度之法律依據;其中,第55條之1為規範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之處罰規定。考量近期屢有役男藉出國滯留、故意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式,變更體位以避免徵兵處理引發社會各界關注,且現有罰則難收嚇阻效果,易使應受兵役或替代役徵集者心存僥倖競相效尤,影響兵役制度之公平性。
為防杜役男逃避替代役徵集行為、維護兵役義務尊嚴及公平,內政部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例第55條之1修正草案。依現行規定,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僅最高罰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司法實務多僅處緩起訴、不起訴處分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併得易科罰金,為強化遏阻效果、維護兵役公平,修正罰則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條例規定,「意圖避免替代役之徵集」包含下列樣態: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45日未自動申報 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五、應受徵集,無故逾應徵期限5日者。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七、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者。八、未經核准而出境者。九、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其中,若觸犯第六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七款「頂替他人或介紹他人頂替應徵」罪,若犯2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3分之2。
另外,針對故意拖延至除役年齡規避兵役者,加重刑度3分之2。內政部指出,已逾除役年齡36歲之男子,無論其是否曾服役,依法已無兵役義務;為防杜役男藉故拖延至除役年齡以規避兵役,增訂「逾除役年齡且未履行兵役義務之男子,於役齡期間違犯替代役徵集之罪,加重其刑至3分之2」。(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陳薏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