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淡水陳姓藥師下藥涉違4法 衛福部出手:下周實地查核

【時報-台北電】淡水陳姓藥師在藥局工讀女大生水壺中下藥,添加苯二氮平類(BZD)藥物,導致飲用後頭暈、昏迷斷片。衛福部指出,該案已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制條例、藥師法、藥事法等4法,下周一將請新北衛生局實地查核,確認藥師行為、藥品管理是否有疏失,並依法懲戒。
該名藥師日前坦承將藥物放入女大生水壺,但辯稱因藥物已經過期,想藉此「測試藥效」。藥師公會今日強力譴責,強調若檢調查證屬實,會儘速移付懲戒,並要求廢止其藥師證書。
食藥署管藥組副組長張志旭說明,苯二氮平類藥品在台灣屬第3、4級管制藥品,僅供醫藥及科學上需用,否則即屬毒品。管制藥品皆屬醫師處方用藥,不得私下流通交易或贈送。若私下流通交易或贈送,則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由檢警調等緝毒機關偵辦。另,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業者及機構,應在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
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則說明,目前該案已移送檢方偵辦,衛福部下周一將立即發文要求新北衛生局,以最快速度進行實地查核,就藥師本身是否違法、違反藥師倫理,及藥局管理是否有問題等進行查證。若屬實,會儘速召開懲戒委員會。
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藥品管制條例,由於��案藥師疑拿「廢棄藥品」進行不當使用,劉玉菁指出,這還涉及藥師本人的行為問題,以及藥局管理層面問題,橫跨另外2項法規。
依《藥師法》第21條,藥師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違反藥學倫理規範等,將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最重可廢止藥師證書。至於藥局藥品管理,劉玉菁表示,主要是受《藥事法》規範,有待下周一實地查核後,確認具體事證後進行處罰。
食藥署提醒,苯二氮平類藥品具抗焦慮、鎮靜安眠作用,不當使用易造成成癮、濫用。為強化管理,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局,每年進行業者及機構之管制藥品實地稽核,防止管制藥品流於非法使用。若有違規事項,衛生局均依法處辦,114年實地稽核1萬2288家次,查獲339家次違規(違規比率2.76%)。(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李念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