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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我國安法拍板 嚴懲經濟間諜

時報新聞   2022/05/21 16:18

【時報-台北電】立法院院會20日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新增經濟間諜罪,任何人為陸、港、澳等敵對勢力,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者,重罰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下同)500萬元至1億元罰金。同時也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離職三年內赴大陸地區需經審核。

 同時,知悉或持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違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500萬~5,000萬元罰金。

 修法說明中指出,當代國家競爭已經不止於武力裝備,經濟發展和產業競爭力對國家發展更為重要,為保障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與國家經濟利益,並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外洩至陸、港、澳,或境外敵對勢力,因此有必要修法保障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三讀條文也規定,違反《國家安全法》偵查保密令者的刑事處罰,及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亦有適用,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為求速審速結,第一審管轄權分屬於高等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及保障整體經濟發展命脈。

 何為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三讀條文規定,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經認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應定期檢討。

 而因營業秘密牽涉龐大商業利益,因此制定罰金上限得視不法利益進行彈性調整,如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金上限,得於所得利益的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另外,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明定受政府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法人、團體、機構成員等,在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三年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而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彭?琳/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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